員工權益:退休資遣撫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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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各項給付一覽表
種類 | 領受對象 及順序 |
給付標準 | 請領 時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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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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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順序
二、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,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,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,由其餘遺族領受之。
三、第一項遺族,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,從其遺囑。 |
任職每滿1年,給與1.5個基數,尾數未滿6個月者,給與1個基數,滿6個月以上者,以1年計。 | 5年 |
一次及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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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每年給與5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,另給與15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,以後每增1年加給0.5個基數,尾數未滿6個月者,不計;滿6個月以上者,以1年計,最高給與25個基數。
因公死亡者,加發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;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,加百分之五十。 因公死亡者,任職未滿15年者,以15年論;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,任職15年以上未滿35年者,以35年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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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職20年以上者,給與一次及年撫卹金,惟如要求改依新制公務人員退休法一次退休金之基數標準,發給一次撫卹金,須公務人員生前立有遺囑或遺族立切結書。 | ||||
備註:應送證件請參閱送審作業手冊之遺族撫卹金部分。 |
種類 | 領受對象 及順序 |
給付標準 | 請領 時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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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公死亡 | 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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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領效為5年。惟應於確定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檢證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。 (參見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8條) |
備註:所稱因公死亡,指因下列情事之一,致死亡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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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類 | 領受對象 及順序 |
給付標準 | 請領時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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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公 | 法定繼承人(其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繼承篇之規定辦理),無法定繼承人時,得指定受益人。 | 給付36個月。 |
5年 |
病故或意外 | 給付30個月,但繳付保費20年以上者,給付36個月。 |
種類 | 領受對象 及順序 |
給付標準 | 請領 時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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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。 | 領有年撫卹金者。 | 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二分之一。 |
註冊之日起3個月內 |
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優待或減免學雜費。 |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,其婚生子女、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,依法領受撫卹金者(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為限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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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各學校規定限期辦理 |
備註:上列2種補助僅得擇一領之 |
給 付 標 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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