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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權益:退休資遣撫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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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務人員退休權益] [公務人員資遣權益] [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各項給付一覽表] [補繳退撫基金年資權益通知書] [退休通知書] [撫卹通知書] [新舊制退撫制度簡明比較表] [公務人員退休法之「補償金」與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」之比較] [退撫基金電子報] [公教人員保險法(103.01.29修正公布)修正重點]

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各項給付一覽表

撫卹金
種類 領受對象
及順序
給付標準 請領
時效
一次
  1. 任職未滿15年者。
一、順序
  1. 父母、配偶、子女及寡媳。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。
  2. 祖父母、孫子女。
  3. 兄弟姊妹,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。
  4. 配偶之父母,配偶之祖父母,以無人扶養者為限。
二、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,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,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,由其餘遺族領受之。
三、第一項遺族,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,從其遺囑。
任職每滿1年,給與1.5個基數,尾數未滿6個月者,給與1個基數,滿6個月以上者,以1年計。 5年
一次及年
  1. 任職滿15年以上者。
  2.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,給與10年。
  3. 因公死亡者,給與15年。
  4.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,給與20年。
除每年給與5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,另給與15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,以後每增1年加給0.5個基數,尾數未滿6個月者,不計;滿6個月以上者,以1年計,最高給與25個基數。
因公死亡者,加發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;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,加百分之五十。
因公死亡者,任職未滿15年者,以15年論;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,任職15年以上未滿35年者,以35年論。
任職20年以上者,給與一次及年撫卹金,惟如要求改依新制公務人員退休法一次退休金之基數標準,發給一次撫卹金,須公務人員生前立有遺囑或遺族立切結書。
備註:應送證件請參閱送審作業手冊之遺族撫卹金部分。

因公死亡慰問金
種類 領受對象
及順序
給付標準 請領
時效
因公死亡 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  1. 死亡者,發給其遺族新臺幣120萬元。
  2.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,發給其遺族新臺幣230萬元。
  3. 因冒險犯難所致死亡者,發給其遺族新臺幣300萬元。
請領效為5年。惟應於確定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檢證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。
(參見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8條)
備註:所稱因公死亡,指因下列情事之一,致死亡者:
  1.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。
  2. 公差遇險。
  3.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。(參見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7條)

公保死亡給付
種類 領受對象
及順序
給付標準 請領時效
因公 法定繼承人(其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繼承篇之規定辦理),無法定繼承人時,得指定受益人。

給付36個月。

5年
病故或意外 給付30個月,但繳付保費20年以上者,給付36個月。

教育補助
種類 領受對象
及順序
給付標準 請領
時效
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。 領有年撫卹金者。

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二分之一。

註冊之日起3個月內
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優待或減免學雜費。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,其婚生子女、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,依法領受撫卹金者(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為限)。
  1. 因公死亡,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,給與全額公費優待。
  2. 因病或意外死亡,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,給與半額公費優待。
  3. 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,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,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。
依各學校規定限期辦理
備註:上列2種補助僅得擇一領之

殮葬補助費
給 付 標 準
  1. 土葬者補助5個月;火葬者補助7個月。
  2. 死亡時俸額未達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,以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計算。
  3. 服公職之親屬(配偶、父母、子女),不得再以親屬身分,請領親屬喪葬補助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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